巫溪县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巫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5浏览次数:0
巫溪县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巫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巫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使用固定资产、合理购置、正确使用各类固定资产并提高使用效率,确保政府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巫溪县商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
巫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巫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使用固定资产、合理购置、正确使用各类固定资产并提高使用效率,确保政府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购买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所有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资产,固定资产的权属归巫溪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条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资产,使用人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经公开招投标或项目评审确定的项目各承办企业为固定资产使用人)
第二章 职责及管理
第四条 巫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总调配。巫溪县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督,并配备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专员。
第五条 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如有损坏、丢失,由巫溪县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要求相关责任人按购置价格赔偿。
第六条 固定资产在发放、配置时,应由资产管理专员在适当位置张贴固定资产卡片,卡片应载明: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与型号、配置时间、使用人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并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配置台账,清晰记录资产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需由资产管理专员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专员、公共服务中心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第八条 如固定资产使用人员更换,原使用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专员,由资产管理专员清点资产后,填写资产移交清单,与现使用人员签订新的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同时在固定资产配置台账中及时更新信息,并向巫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 公共服务中心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条 公共服务中心对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保持帐、物、卡一致。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中心不得用固定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中心拟将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巫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中心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巫溪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五条 对其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巫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中心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十七条 在物品、设备等使用保修期内,应由物品、设备销售方或生产方负责维修。超出使用保修期的,由固定资产使用人负责维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物品生产方或销售方。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维修方的,依照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查明有无丢失、 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由巫溪县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每半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专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作到物账相符。同时公共服务中心应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第二十二条 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时,应在使用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时,资产管理专员应负责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设备情况记录,并由盘点人、资产管理专员、使用人共同签字,经公共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巫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管理专员负责清点所有设备、设施等资产,清点完成后,出具综合示范项目资产明细清单,并经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盖章,移交至巫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到期后,若固定资产使用人仍需继续使用项目设备、设施,由使用人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巫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审议后决定。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如达报废标准并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使用人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报巫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依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办理资产报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巫溪县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巫溪县固定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