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创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发布日期:2024-09-05信息来源:重庆共青团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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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青年创业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激发青年创业活力,优化青年创业环境,推进全市域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十六周岁以上至四十五周岁以下的青年创业及其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适用主体年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境外来渝青年创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 青年创业促进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创业带动就业) 支持创业带动就业,鼓励青年发掘市场需求和创业机会,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通过自主创办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各类创业活动,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第五条(创新型创业) 支持创新驱动发展,鼓励青年从事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引导青年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战略性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活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六条(青年自主责任) 青年从事创业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合理预估创业风险、提升自身创业能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自主、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创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青年创业服务体系,将青年创业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协调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青年创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共青团组织负责统筹青年创业促进工作,定期向同级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实施工作联席会议报送青年创业促进工作相关情况,提请研究解决青年创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开展促进青年创业的相关活动,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强化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共青团组织承担。
第九条(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国资、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发展、知识产权、税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青年创业促进工作。
工商联和工会、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章程及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青年创业促进工作。
第十条(社会促进)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投入资金、技术等方式为青年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广泛宣传青年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广青年创新创业典型案例。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青年创业公益宣传,营造青年创业良好氛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兴办各类创新创业文化教育设施和基地,支持青少年活动阵地、创新创业实验室和孵化载体等场所开展创新创业文化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创业青年能力提升) 共青团组织统筹、整合青年创业培训资源,为创业青年提供创新能力培训、创业准备培训、初创经营者培训以及其他相关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创业培训补贴。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社会组织等开展创业培训,加强专业化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与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开展创业培训课程和项目合作。
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创业青年提供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技术提升、企业管理、财会税务、法律知识等线上线下培训服务。
创业青年应当主动参与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第十三条(载体培育)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创业载体的项目选址、规划条件、审批流程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创业载体建设。
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科研楼宇等建立孵化园区、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利用存量土地和楼宇建设创新创业载体。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街区建设创业集市、创业街区等特色创业载体。政府投资兴建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费用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四条(载体支持) 支持国际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业载体,为创业青年提供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等指导和服务。
鼓励创业载体为创业青年提供创业指导、资源对接、管理咨询等服务。
符合条件的青年可以向创业载体申请免费创业工位或者场地优惠,降低创业成本。
第十五条(金融支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应当支持青年创业,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青年创办的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青年创办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通过创业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等产品支持青年创业,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青年创业项目保持融资支持的连续性。
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青年购房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保险机构推广信用保险、企业研发保障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保险业务,开发适应青年创业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十六条(安居保障) 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创业青年安居保障体系建设,就近就便为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安排青年公寓,加大对创业青年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租赁商品住房的青年发放租房补贴,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可以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并享受租金减免。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租闲置用房,搭建线上服务平台,为创业青年租房购房提供便捷服务。
探索建立住房租金抵扣激励机制,根据青年创业企业两年初创期社保缴纳、税费缴纳、提供工作岗位等情况,抵扣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 创业青年应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为创业青年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相关服务。
知识产权以及版权管理部门应当为青年创业项目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方面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法律服务支持)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为两年初创期内的青年创业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等服务,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等为五年成长期内的青年创业企业提供优惠法律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为创业青年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数字青创) 共青团组织应当会同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加强青年创业数字化建设,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加强部门数据共享,畅通信息渠道、优化信息检索、扩展服务链接,提升青年创业促进工作的数字化水平。
公共数据平台应当实时公布并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解读,为青年创业提供创业载体名录以及免费工位、场地优惠清单,发布创业相关的财政补贴、奖励、保险、基金、赛事、培训、交流活动等信息。
第二十条(创业交流) 鼓励创业青年发起和参加各类技术交流、产品推介、项目合作等活动,促进资源整合、人才交流、技术升级、成果转化。
支持与相关省市、国家(地区)加强交流合作,引导和鼓励创业青年融入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有序竞争、相互融合。
第二十一条(创业竞赛) 教育、科技、经济信息、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共青团、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深化与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赛事合作,加强优秀创新创业项目跟踪支持,提升深度孵化、融资对接、信息交流等服务水平,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赛事项目与产学研用融合,推动竞赛项目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创业表彰与奖励机制) 本市建立健全青年创业人才和成果评价机制,推广创业青年优秀典型,对有突出表现或者重大贡献的青年和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信用修复制度的建立。对两年初创期内的青年创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以必要、合理为限,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不认定为失信行为。
对于财政资金资助的青年创业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者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可予以结项,项目承担者在项目申请、职称评定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监测评估) 共青团组织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建立青年创业监测评估机制,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建立和完善青年创业发展监测数据,定期开展包含创业投入、创业支持、创业结果等方面的年度监测评估。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测评估结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青年创业政策。
第二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